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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订国务院令,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以下全称《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日前,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问了记者的发问。
问:为什么要制订《条例》?问: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存款人利益的最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称投保机构)缴纳保险费构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经常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用于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展开及时支付,并采行必要措施确保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的制度。目前,世界上有数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创建了存款保险制度。2008年以来,有关国家和地区不断完善存款保险涉及制度,在维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止和消弭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平稳中充分发挥了最重要起到。
创建存款保险制度,不利于完备我国金融安全网,更佳地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确保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更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确保金融平稳,增进我国金融体系身体健康发展。早在1993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创建存款保险基金,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不作了长时间系统研究,充份征询了各方面意见建议。目前,创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早已成熟期。
制订《条例》,目的是为创建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获取具体的法律依据。问:存款保险的确保范围是什么?问:为有效地确保存款人的利益,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增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备强制性。
在我国境内成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还包括商业银行(不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该参与存款保险。同时,参考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应以不划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决定的除外。
从存款保险覆盖面积的范围看,既还包括人民币存款,也还包括外币存款;既还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还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归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出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佳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起到,防止道德风险。
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问:存款保险的保险费谁来交,按什么标准递?问: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存款人不必须缴纳。存款保险实施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异费率结合的制度。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积累水平等因素制订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继续执行。
各投保机构的限于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认。实施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异费率结合的费率制度,不利于增进公平竞争,构成相反鼓舞,增强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促成其谨慎经营,身体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到国际经验、金融机构承受能力和风险处理必须等因素,我国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高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跟上时的水平以及现行水平。
问:50万元的最低支付限额是怎么确认的?支付限额以上的存款是不是就没安全性确保了?问:确认存款保险的最低支付限额,既要充份维护存款人利益,又要有效地防止道德风险。从国际上看,最低支付限额一般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至5倍。《条例》规定的50万元的最低支付限额,是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方面根据我国的存款规模、结构等因素,并考虑到我国居民储蓄意愿较强、储蓄存款分担一定社会保障功能的实际情况,经重复测算后明确提出的,这一数字大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低于世界多数国家的确保水平,需要为99.63%的存款人获取全额维护。
同时,这个限额并不是相同恒定的,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主动调整。必须尤其解释的是,实施限额支付,并不意味著限额以上存款就没安全性确保了。
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作向存款人支付被保险存款,也可以用作反对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展开并购或者风险处理。从已创建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看,多数情况下是再行用于存款保险基金反对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对经常出现问题的投保机构展开“接盘”,并购或者接续其业务、资产、负债,使存款人的存款移往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之后获得全面确保。
显然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并购、接续的,才按照最低支付限额必要支付被保险存款。此外,多达最低支付限额的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整肃财产中受偿。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被保险存款?问:从法律制度上具体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被保险存款,对于确保存款人利益十分最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拒绝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用于存款保险基金支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兼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的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被撤消投保机构的整肃;三是人民法院裁决法院对投保机构的倒闭申请人;四是经国务院批准后的其他情形。
为了确保存款人及时取得支付,《条例》还明确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在上述情形再次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存款。问:如何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为确保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条例》对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形式不作了必要容许,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性、流动和保值电子货币的原则,仅限于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后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同时,为做风险的早于找到和较少再次发生,糅合国际上较为顺利的作法,在不转变现行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分工、各有注重的原则,彰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缺失和风险处理职能。
主要还包括:对于和保险费计算出来有关的情况展开核查,对投保机构上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展开核查;参与金融监管协商机制,通过信息分享提供涉及信息,无法符合掌控存款保险基金风险、确保及时支付、确认差异费率等必须的,可以拒绝投保机构及时上报其他涉及信息;找到投保机构不存在资本严重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性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明确提出风险警告;在投保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大幅上升,相当严重严重威胁存款安全性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性时,可以采行适当的风险缺失措施。这意味著,《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基金不是全然的掌管或者“缴付箱”。此外,为增加存款保险基金的损失,并与现行法律作好交会,《条例》还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处理问题投保机构时,既可以必要支付,也可以灵活运用委托支付、反对合格投保机构并购或者分担问题投保机构资产负债等方式,充份维护存款人利益,构建基金用于成本最小化,在较慢、有效地处理金融风险的同时,保证银行业长时间经营和金融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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