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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一企业存在银行的120万元,被银行员工私自转出。
河南平顶山汝州市一企业存在银行的120万元,被银行员工私自转出。之后,这名员工潜逃至今。受害方将银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银行无过错。
杜涛是河南平顶山汝州市平安牧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6年,公司存在汝州农村商业银行的120万元,被该行员工杨现国偷偷转出。记者调查发现,杨现国同时为平安牧业合伙人之一,之所以能将款项转走,主要是拿了一张没有公司签章的“白条”。无奈之下,杜涛将银行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后,以败诉告终。今年3月6日,平安牧业向平顶山中院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目前未得到回复。
120万元银行“丢失”转款人潜逃2016年12月23日,平安牧业与汝州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申请贷款180万元,期限12个月,年贷款利率为5.625%。4天后的12月27日,这笔钱全额进入平安牧业账户。2017年1月4日,平安牧业另一合伙人史敏到汝州农商行转款时,被告知“账户内钱不够了”。
史敏调出流水单后发现,2016年12月29日,贷款被人转走120万元。转走这笔钱的,系该行员工杨现国。让史敏惊讶的是,杨现国转走120万元的行为,汝州农商行只有收取其200元手续费的票据,并没有符合规定的转账凭证和电汇凭证。
史敏介绍,她对杨现国并不陌生。因为在2013年1月,杜涛、史敏、杨现国三方共同出资成立平安牧业,杜持股50%,史、杨分别持股25%。杜涛说,上述贷款并非由杨现国运作而成。在平安牧业,杨现国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饲料采买等工作,公司财务章和杜涛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史敏保管,大笔支出需其开具支票。
在汝州农商行发现款项出问题后,2017年1月5日,史敏找到杨现国,询问他是否转走了钱。杨现国承认是他所为,可表示其转款行为不违反规定。2017年1月5日,平安牧业以杨现国涉嫌职务侵占,到汝州市公安局报案,警方马上展开调查;1月6日,杨现国被警方拘留,不久后取保候审;3月左右,杨现国意外潜逃。2017年6月1日,警方以职务侵占罪对杨现国进行网上追逃。
一审银行败诉被判返还120万元2017年3月7日,平安牧业将汝州农商行起诉至汝州市人民法院,理由是该行工作人员违反存取款操作流程,存在重大失误,请求法院判决汝州农商行返还120万元存款,以及部分经济损失。该案在法院审理期间,汝州农商行提供的主要转款凭证有两张。一张是转款电汇凭证,相关信息均为手写且没盖章;另一张为汝州农商行收取200元转款手续费的打印票据,在备注里手写了收款人、账号、金额等信息,且两次加盖平安牧业财务专用章,以及杜涛的印章等,杨现国在上面也有签名。
对于手续费票据上出现的印章问题,史敏表示不知情。她回忆道,自己曾在2016年12月29日外出开会,杨现国当天曾到其办公室,谎称得到史敏的同意,要求其他工作人员为几张票据盖章。
“有可能是那时偷盖的。”史敏说。
作为该案关键证据,这两张票据真实性、合规性成为焦点。汝州农商行表示,他们是核对了平安牧业的法定代表人预留印鉴后,由法定代表人盖章后才进行的转款,不存在任何过错。平安牧业则认为,汝州农商行提供的电汇凭证上,没有平安牧业签章,相当于一张“白条”,严重违反操作流程。另外,案中转款手续收费票据没有转款功能,转账信息都是手写注明,同样不合规。
一审法院认为,汝州农商行作为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应当制定严格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存款安全。由于汝州农商行存在明显过错,并且这种过错与平安牧业账户内款项被转走有直接因果关系,汝州法院判决汝州农商行应返还平安牧业120万元存款,并且按照年贷款利率5.625%赔偿其损失。二审认定票据不规范但银行无责一审判决后,汝州农商行提起上诉,平顶山中院发回重审。
汝州法院审理后仍然坚持原判,汝州农商行继续向平顶山中院提起上诉,平顶山中院判决平安牧业败诉。“从形式上看,汝州农商行将平安牧业账户内120万元汇入另一账户,是平安牧业的意思表示和授权行为。”平顶山中院判决书称,杨现国汇出这笔款项的原因、目的等事实尚不清楚,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确定汝州农商行、平安牧业的过错、责任,平安牧业作为原告应该承担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平安牧业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协商解决或者起诉。
平顶山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汝州农商行的转款凭证确系不规范,但判决汝州农商行无过错。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胜利表示,就目前证据而言,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平顶山中院的判决存在一定问题,“毕竟是汝州农商行操作不规范造成的。”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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